(经省老科协2014年5月27日会长办公会修订)
一、总 则
为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其学术水平与业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鼓励离退休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在面向经济建设和发展科技事业中再做贡献,进一步发挥他们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富民兴黔中的作用。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黔党办发〔2006〕15号”、黔党办发〔2012〕15号及贵州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参照《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结合我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级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职称资格名称: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含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不得申报。若已评审,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评审的职称资格,并收回职称证书。
第三条 按有关规定办理了正式离退休手续并获得证件的人员。
第四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可以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可以申报。
2.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可以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可以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可以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工程师职称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理工类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二年以上。
2.获得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资格三年以上。
3.理工类大学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资格四年以上。
4.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资格五年以上。
5.理工类中专毕业(或同等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资格七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高级工程技术职称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技术职称资格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博士后出站人员。
2.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资格二年以上。
3.获得理工类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资格三年以上。
4.理工类大学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资格五年以上。
5.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资格七年以上。
6.理工类中专毕业(或同等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资格八年以上。
(二)申报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任职资格,必须具有理工类大学毕业(或同等学历)以上的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五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七条 工程师职称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基础理论知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二)工作能力与业绩,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定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4.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地(厅)级科技奖1项;或获得大型企业科技奖1项(有获奖证书)。
(2)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地(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2项。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地(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1项或县级2项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
(4)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并将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5)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通过县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提供验收证明材料)。
(6)作为参加者,编写有一定水平的行业(地方)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提供验收证明材料)。
(三)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
4.撰写由本人参与的地(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技术报告、技术总结等2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
5.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6.1970年以前毕业的中专生,从事基层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的工作20年以上,提供有一定质量和应用价值的工程技术工作总结或提供有一定质量和应用价值的工程管理工作总结1篇。
第八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基础理论知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的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3.掌握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二)工作能力与业绩,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指导、解决工程技术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或经历。
4.在任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主要参加者);或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主要参加者);或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
(2)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主要参加者);或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主要参加者)。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承担完成省(部)级重大项目、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1项。
(4)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承担完成地(厅)级重大项目、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1项。
(5)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供税务或财务部门证明材料)。
(6)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实现新技术产业化、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地(厅)级以上的业务部门鉴定(提供验收证明材料)。
(7)在生产一线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1项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或引进大型先进设备(部分主要设备),在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有创新技术成就,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提供验收证明材料)。
(8)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编写国家的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行业(地方)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9)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地(厅)级以上的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以证书为准)。
(三)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一篇是第一作者,另一篇是论文合作者或发表在内刊,增刊或论文集上)。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1篇;或发表在内刊、增刊或论文集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2篇(可以是第一作者或是论文合作者)。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已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5.1970年以前大学毕业,长期从事基层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的工作25年以上,提供有一定质量和应用价值的工程技术工作总结或提供有一定质量和应用价值的工程管理工作总结2篇(每篇不得少于5000字)。已由省老科协评审获得工程师职称,再申报高级职称者,不适应此条件。
第九条 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职称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基础理论知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水平具有创造性研究和较高的造诣。
2.引领本专业某一领域最新发展趋势,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有独到见解。
3.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二)工作能力与业绩,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把握、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或经历。
4.在任高级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主要参加者);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其中1项有获奖证书)。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科研项目1项和参与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科研项目2项。以上项目须通过省(部)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项目均要求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供税务或财务部门证明材料)。
(4)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实现新技术产业化、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供税务或财务部门证明材料)。并通过省(部)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提供验收证明材料)。
(5)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编写国家的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或行业(地方)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4项,并正式公布实施(提供验收证明材料)。
(6)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部)以上的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以证书为准)。
(三)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七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一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可以是论文合作者)。
3.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第十条 各级申报人员,如不能完全达到应具备规定的条件时,可根据本人的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五、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工程师职称资格。破格申报工程师职称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主要参加者);或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主要参加者);或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其中一项有获奖证书)。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承担完成1项省(部)级重大项目、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
3.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供税务或财务部门证明材料)。
4.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写国家的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行业(地方)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提供验收证明材料)。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6.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一篇是第一作者)。
7.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的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以证书为准)。
8.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地(厅)级以上的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以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主要参加者);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获2项(其中1项有获奖证书)。
2.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1项。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一等级1项(主要参加者);或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有获奖证书);或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其中1项有获奖证书)。
4.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编写国家的标准、规程、规范2项或行业(地方)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4项。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6.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一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7.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以证书为准)。
8.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地(厅)级以上的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以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职称资格。破格申报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职称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主要参加者);或科技奖二等奖2项(其中1项有获奖证书)。
3.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2项。
4.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
5.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被EI或SCI收录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两篇。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公开出版物”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及科技部情报所出版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所列的学术期刊。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