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老科协2014年5月27日会长办公会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其学术水平与业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鼓励离退休农业科学研究人员在面向经济建设和发展科技事业中再做贡献,进一步发挥他们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富民兴黔中的作用。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黔党办发〔2006〕15号”及贵州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参照《贵州省农业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结合我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件》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开发、教育培训、研究、生产指导、技术监督等工作的农学、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农村能源、畜牧、兽医、中兽医、农业经济、水产等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的评审。农经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任职资格。
第三条 农业技术职称包括以下专业:
(一)农学专业包括作物栽培,作物育种,种子生产、加工、经营、质量检验、管理,农产品质量监测,农业资源或综合开发,农业资源区划研究,农业信息等;土壤肥料专业包括土壤质量与土壤监测,土壤改良,土地利用规划,土壤农化分析,肥料质量检测,作物营养与施肥,肥料开发、生产、推广应用、经营与管理等;植物保护专业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开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和管理,农药质量检验,农药残留检测等;园艺专业包括果树、蔬菜、花木、茶叶、蚕桑等的育种、栽培和病虫害的防治等;农村能源专业包括农村能源及生态资源管理、开发与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环境监测等。
(二)畜牧业包括畜、禽、蜂和其他动物的饲养管理、品种繁殖与改良,饲草选育、栽培、保护、推广,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加工、质量检验与监测等。
(三)兽医专业包括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及技术推广,动物防疫监督,兽药研制、开发及生产、加工、质量检验,兽药监察与管理,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及养殖环境监测等;中兽医专业包括中兽医诊断、治疗、中兽药研制、开放与加工、检验等。
(四)水产专业包括水产养殖和增殖、苗种繁育、品种改良、渔用饲料加工、水产动物防疫检疫、病害监测与防治、淡水捕捞、渔业资源监测与保护、水产品质量检验、水产品加工与储运、渔业工程、渔船检验等。
(五)农经专业包括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测管理、农村经济审计与统计,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牧渔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农村对外经济合作及项目管理,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问题研究等。
第四条 申报资格名称:
1.农学、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农村能源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农艺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
2.畜牧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畜牧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高级畜牧师。
3.兽医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兽医师、高级专家技术职称名称为高级兽医师。
4.水产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水产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高级水产工程师。
5.农经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农经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高级农经师。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申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者(含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不予受理。若已评审,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评审的职称资格,并收回职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按有关规定办理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并获证件人员。
第八条 任现职称期间,有下列情况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可以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可以申报。
2.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可以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可以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可以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农业中级职称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2.获双学士学位,取得农业助理级技术职称资格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农业助理级技术职称资格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农业助理级技术职称资格五年以上。
5.中专毕业,在县(不含市、州、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农业推广部门工作,取得农业助理级技术职称资格七年以上。
第十条 申报农业高级职称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农业中级技术职称资格三年以上。
3.获双学士学位,取得农业中级技术职称资格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农业中级技术职称资格五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在县(不含市、州、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农业推广部门工作,取得农业中级技术职称资格七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农业中级职称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标准。
3.了解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4.了解本专业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能承担完成生产技术实验示范任务指标,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促进农业增产增效技术有效应用于生产。
2.了解省或所在市(州、地)、县、乡本专业生产发展状况。能应用本专业基础理论或技术知识,参与完成新品种、新技术和重点实用技术推广并写出相关的技术总结报告。
3.了解与本专业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能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
4.熟悉和运用本专业法规、标准,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计划、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5.参与编写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或讲义,承担和较好完成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6.具有从事试验研究、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的能力和经历。
(三)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2项:
1.承担完成本专业行业性或区域性规划、设计、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统编教材、法规等1项,并被同级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正式颁布实施(需有关部门盖章确认)。
2.承担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使当地1项农、牧、渔业技术推广应用覆盖面广,增产或增收5%以上(需提供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专家验收的证明材料)。
3.承担从事农业开发工作,年创收利润10万元以上(提供有关税务或财务部门材料)。
4.承担农业技术推广、研究或开发项目1个,并通过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专家验收鉴定(需提供专题材料)。
5.参加品种选育或引进优良品种,并通过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证书获得者。
6.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证书获得者。
7.省农业丰收奖的证书获得者。
8.地(厅)级科技进步奖的证书获得者。
9.省星火计划奖的证书获得者。
10.荣获县级政府或地级业务主管部门先进工作者表彰1次。
11.获国家授权的专利1项。
12.在乡镇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荣获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先进工作者表彰1次。
13.在乡镇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在上述1~9款中,作为参与者即可(需提供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论文及论著,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在省级专业学术会上交流学术论文2篇。
3.在科普读物、报刊发表相关学术文章3篇。
4.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完成五千字以上。
5.写出本专业技术报告、规划、技术方案3篇,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并被县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篇。
6.参与编写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讲义、技术资料,省地、县、乡镇部门工作的申报人分别完成二万、一万、五千字以上。
7.在乡镇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参与写出推广应用项目可行性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总结等3篇,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并被县级业务部门采纳1篇。
8.1970年以前大学毕业生,在乡镇工作20年以上,提供一篇有质量的技术工作总结。(字数不少于4000字)。
第十二条 农业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术,对本专业某一方面理论或技术具有较深造诣,对本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2.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标准。
3.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工艺。
4.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
5.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阶段新科技现状、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主持完成省、地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品种改良、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任务,对当地农、牧、渔业生产上的重大疑难问题有组织攻关的经历。
2.提出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范、规划、实施方案与管理的建议,参与有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工作,有2项被当地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3.曾就当地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指导、服务与咨询,从理论与技能上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4.熟练地掌握与本专业生产相关的标准、规程、法律、法规与政策,并能正确地解决有关技术争议问题。
5.参与承担市(州、地)以上本专业生产技术方面的研究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及实施的全过程,能就其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进行改进并被采纳认可。
6.具有熟练从事试验研究、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的能力和经历。
(三)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2项:
1.主持完成本专业行业性或区域性规划、实施方案、设计、标准、规程、统编教材等2项,并被同级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或正式颁布实施(前3名,需有关部门盖章确认)。
2.主持农业实用技术推广项目,使当地1项农、牧、渔业技术推广应用覆盖面大,增产或增收10%以上(前3名,需提供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专家验收的证明材料)。
3.主持从事农业开发工作,年创纯利润20万元以上(前3名,需提供税务或财务部门材料)。
4.主持大、中型技术项目,或重点示范工程项目1项,通过项目验收并经省级专家鉴定(前3名,需提供专题材料)。
5.参与选育良种1个或引进优良品种示范2个,经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省级良种,并得以推广应用。
6.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的证书获得者。
7.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证书获得者。
8.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完成者。
9.省星火计划奖二等奖1项的完成者。
10.荣获地级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先进工作者表彰1次。
11.获国家授权并实施的发明专利1项。
12.在乡镇离退休的农业技术人员,荣获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先进工作者表彰2次。
13.在乡镇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在上述1—9款中,作为参与者即可(需提供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论文及论著,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学术会上交流学术论文3篇。
3.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完成2万字以上。
4.写出大、中型技术项目,或重点示范工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或总结3篇,其中通过同级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证、批复或发布2篇。
5.编写出水平较高,适用性强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省地、县、乡镇部门工作的申报人分别完成5万、3万、1万字以上。
6.在乡镇离退休的农业技术人员,参与写出推广应用项目可行性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总结等3篇,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并被县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篇。
7.1970年以前大学毕业生,在乡镇工作25年以上,提供二篇有质量的技术工作总结(每篇不少于5000字)。已由省老科协评审获得中级职称者,再申报副高职称者,不适用此条件。
第十三条 高级农经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2)熟练掌握与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了解国内外先进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方法及发展趋势。
2.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本专业重要科研课题和业务工作任务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和较高的决策水平,有处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3.论文与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1条:
(1)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1万字。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1篇。
(4)作为主要撰稿人,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发展规划、农业志、农业年鉴、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2万字。
(5)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经工作人员,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1万字的工作总结,且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工作意见或建议等,被地(州)市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1篇。
4.业绩与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3条地(州)市及以上单位人员须具备(1)(2)(3)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本专业成果奖1项;地(州)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地(州)市(厅)级本专业成果奖一等奖1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地(州)市(厅)级本专业成果奖二等奖2项。
(2)省直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科研、调研项目2项,地(州)市及以下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地(州)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调研项目2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在承担的业务工作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规章制度,有1项被地级及以上政府或省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或有2项被县及以上政府或地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采用。
(4)在承担的业务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方式、方法或工作措施,并被地(州)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典型经验进行推广。
(5)负责查处涉农案件或审计农村财务典型案例2起,其查处、审计结果被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并提供县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探索或采用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企业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明显提高,受到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指导农民建立或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3个以上,合作社运作规范、效益显著,且至少有2个合作社为省辖市级及以上示范社。
(8)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工作意见或建议等,被地(州)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2篇(县及以下单位人员,如作论文论著使用则不作为业绩成果使用)。
(9)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推行的新办法、新举措,得到县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应用于实际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10)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省辖市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五一劳动奖章”;或获得地(州)市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工作奖励;或获得省及以上农业和人事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获得地(州)市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或获得业内认可的省及以上业务部门表彰(限县及以下单位人员)。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资格评审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高级农艺师(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及相当职务),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五年以上,可以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要求
1.必须坚实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相关专业及系统工程、计算机应用、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
2.在本专业领域有深厚的造诣。
3.对本专业理论技术有创造性研究。
4.熟悉有关前沿理论在本专业国内外应用情况。
(二)业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取得高级农艺师资格后,具备条件下列条件2项:
1.提出有重要学术和实用意义的推广课题,在推广科学前沿进行开创性的工作。
2.曾编写出具有较大影响的科学论著。
3.负责指导过国家重大推广项目或攻关项目的研究工作。
4.参与制定或提出过本专业技术推广规划。
5.举办过高层次、高水平的科学讲座。培养研究生,或指导农业科技人员工作。
6.参与过省级以上政府农业技术顾问工作。
7.解决过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疑难问题。
8.为全国人大或省人大制定农业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过咨询。
(三)工作业绩要求:
1.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有价值的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编审全国性或省级农业学术技术教材、讲义15万字以上,并讲课五次以上,每次授课不少于4学时。
(2)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4篇以上。
(3)参加国际学术讨论会并提交学术论文1篇以上。
(4)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5)正式出版过不少于4万字的著作。
2.获得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1项的正式获得者。
(2)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1项以上的正式获得者。
(3)主持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取得显著的具体成果(推广面积和技术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获全国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或省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4)主持的国家级推广项目,经部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主持研制开发的实用技术有两项以上重大改进,经部级专家鉴定通过,已在全国推广。
(6)为部、省级以上技术性文件(7万字以上)的起草主持人。
第十五条 各级申报人员,如不能完全到达应具备规定的条件时,可根据本人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五、破格条件
第十六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农业中、高级职称资格。
(一)破格申报农业中级职称资格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者(省地部门工作的前2名,县乡部门工作的证书获得者)。
2.地(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者(省地部门工作的前2名,县乡部门工作的证书获得者)。
3.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者(省地部门工作的前2名,县乡部门工作的前5名)。
4.省星火计划奖二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者(省地部门工作的前2名,县乡部门工作的前5名)。
(二)破格申报农业高级职称资格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1项的证书获得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的证书获得者。
3.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的证书获得者。
4.地(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项的证书获得者。(省地部门工作的前5名)。
5.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1项的证书获得者。
6.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的证书获得者。
7.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3项的证书获得者。
8.省星火计划奖一等奖的证书获得者。(省地部门工作的前3名,县乡部门工作的前5名)。
9.荣获省(部)级先进工作者表彰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一次以上。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资格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者(前七名),或三等奖(前五名);
2.获省长特别奖(前五名);
3.获省(部)级一等奖(前五名)或两次获省、部级二等奖(前三名)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作为第一主笔人在国家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亲自编写具有较大影响并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专著(15万字以上),或译著(3万字以上)并正式出版;
5.组织、主持或承担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技术攻关课题,突破了重大技术难关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填补了本行业国内外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公开出版物”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