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老科协2014年5月27日会长办公会修订)
一、总 则
为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其学术水平与业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鼓励离退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面向经济建设和发展科技事业中再做贡献,进一步发挥他们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富民兴黔中的作用。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黔党办发〔2006〕15号”和《关于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作出贡献的意见》(黔党发〔2012〕15号文件以及《关于及贵州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参照《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结合我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级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和科技管理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评审资格名称: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按有关规定办理了正式离退休手续并获证件的人员。
第三条 申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者(含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不予受理。若已评审,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评审的职称资格,并收回职称资格证书。
第三条 按有关规定办理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四条 任现职称期间,有下列情况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可以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可以申报。
2.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可以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可以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可以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二年以上。
2.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资格五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高级自然科学研究职称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副研究员职称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资格三年以上。
2.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资格五年以上。
4.获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资格七年以上。
(二)申报研究员职称资格,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副研究员职称资格五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七条 助理研究员职称资格评审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能力、业绩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市(州、地)科研课题2项;或横向科研开发与成果推广课题2项;或在省(部)级重大攻关、工程项目课题中,作为1项子课题技术负责人,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得者;或市(州、地)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前五名;或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1项。
3.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为技术负责人,对技术成果进行转化,在省、地二级单位工作的,累计创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累计创直接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下同)。
(二)任现职以来,理论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含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前三名作者被省级以上学术会议的论文集收入2篇。
2.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科技著作或教材,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
第八条 副研究员职称资格评审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能力、业绩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国际合作项目)和参加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各1项;或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工程)项目、重点攻关项目,排名在前5名(以项目合同书或成果鉴定证书为依据,下同);或子专项2项的技术负责人,或子课题3项的技术负责人,按项目合同规定完成任务,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或通过相关验收。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前七名,或三等奖2项前五名;或获得国家授权并实施的发明专利或新药证书1项;或主持制定并颁布的行业技术标准1项。
3.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为技术负责人之一,对技术成果进行转化,累计创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在县及县以下工作人员20万元以上。(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二)任现职以来,理论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被SCI,EI,ISTP收录;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作为前三名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
2.独著或合著公开出版的科技著作10万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教材,本人独立撰写7万字以上。
第九条 研究员职称资格评审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能力、业绩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验收或鉴定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重点攻关项目1项的前五名完成者,或子专项2项的技术负责人,或子课题3项的技术负责人;或承担国际合作项目1项(课题经费相当于人民币40万元以上);或科技部项目1项(拨款1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者;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1项的第一完成者;或承担二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排名前三名,或主持省(部)级重点攻关课题1项,按项目合同规定完成任务,并通过省(部)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验收或鉴定。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或二等奖前二名:或二等奖二项,其中一项为前三名,另一项的前七名:或三等奖2项,有一项第一名;或获得国家授权并实施的发明专利1项:新药证书或主持制定并颁布的行业技术标准2项。
3.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为技术负责人,累计创直接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理论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2篇被SCI、EI、ISTP收录;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3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篇,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5篇,其余为前五名作者。
2.独著或合著公开出版的科技著作20万字以上,其中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
第十条 各级申报人员,如不能完全达到应具备规定的条件是,可根据本人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五、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获得者,或三等奖前三名;或市(州、地)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二名;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2.与他人共同撰写,公开出版科技著作或教材,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第一作者2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前三名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
4.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为技术负责人,累计创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职称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的前七名,或二等奖1项的前三名,或二等奖2项的前七名,其中1项为第三名或三等奖2项的前二名;或获得国家授权并实施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和主持制定并颁布的行业技术标准2项。
2.独著或合著公开出版的科技著作15万字以上,其中本人撰写7万字以上。
3.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2篇被SCI、EI,ISTP收录;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有4篇发表在国内核心以上学术刊物;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4篇,其余为前五名作者。
4.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为技术负责人,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累计创直接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破格申报研究员职称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九名,或二等奖前七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或二等奖前三名2项;或获得国家授权并实施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和主持制定并颁布的行业技术标准,总计3项。
2.独著或合著公开出版的科技著作获得国家奖。
3.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3篇被SCI、EI、ISTP收录;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5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前三名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篇,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5篇。
4.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为技术负责人,累计创直接经济效益150万元以上(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公开出版物”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及科技部情报所出版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所列的学术期刊。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